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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辉知队代理的“凤铝”商标再次获得驰名认定,同时无效注册超过五年的“凤鲁”商标

2024-07-22

由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辉知队”姚佶律师、戴华文律师代理的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无效“凤鲁”商标权一案,经代理人一审多次补充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166096号关于第14440167号“凤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要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证据,原告提供的媒体报道、荣誉证书、行业证明、原告在行政案件、行政诉讼中受保护的文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在诉争商标申请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注册并使用在第 6 类“铝合金型材”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三人作为同行业者,其住所地以及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却在宣传材料中宣传其为“广东最专业的断桥铝门窗生产基地”,并标注与原告住所地一致的 “广东·佛山”字样,故法院认定第三人注册并使用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据此,原告依据 2013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诉争商标所提无效宣告申请可以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者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应认定其已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第三人在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过程中,又存在宣称其系广东地区生产商的情形。因此,在相关公众熟知引证商标一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混淆误认,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导致原告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构成 2013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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